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進行調整,明確新的劃分標準。《通知》要求,新標準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地區、各部門出臺的與城市規模分類相關的政策、標準和規范等要按照新標準進行相應修訂。
>>為何要調整
原標準已不適應發展要求
此前的城市規模劃型標準確立于1980年。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當時特大城市的標準是100萬人以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數量和規模都有了明顯增長,原有劃分標準已難適應新形勢要求。
中國社科院副研究員陳飛表示,原有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還是20多年前制定的,當時的城市化率不到27%,僅為現在的一半。“當前,隨著人口流動和聚集,部分城市因規模過大出現了城市病問題,部分城市因資源枯竭等出現衰退問題,多數城市都實現了快速增長,出現結構性失衡問題,因而,原有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在應對新的問題時缺乏針對性。”
>>標準咋變的
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
與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相比,新標準有四點重要調整:一是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二是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三是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四是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許光建說:“以戶籍管理制度為例,以此為標準,什么城市需要限制人口,什么城市需要適度放開,都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