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11日在北京,中國足協結合近年來國內足球界頻發的青少年球員被利益方通過不正當手段交易導致球員原培訓單位利益蒙受損失的情況,特意召開了一次有關青少年球員轉會及培訓賠償辦法改進的專題會議,為了確保最終方案科學,且內容不超出法律規定框架,協會還特邀足球專家、律師、球員經紀代表、俱樂部集思廣益,而最終產生的“辦法”暨“八項補充及調整內容”于昨天正式公布。
規定出臺后,“黑中介”再不能利用無約束力的培訓協議搶人,也不能無視別人的培訓協議而讓球員完成“出口轉內銷”。以往青少年球員年滿18歲后,在經紀人利誘下,用各種理由不和原培訓單位簽訂職業合同,讓培訓單位無可奈何。新規規定,在培訓單位連續4年為青少年球員注冊的情況下,年滿16歲以后,培訓單位如果能夠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區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3倍,則培訓單位有權與球員簽訂不超過2年的工作合同。也就是說,青少年球員首次簽訂職業合同(工作合同),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應該與原培訓單位(俱樂部)簽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球員不和原培訓單位簽訂合同,則會受到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停賽2年的處罰。而規定顯示,在培訓協議期限內,沒有協商一致的,禁止球員進行國內轉會。
規定另一項內容旨在打擊“球員出口轉內銷”,與原單位簽訂培訓協議的球員未來若以此方式轉投其他俱樂部,將面臨被禁賽兩年的重罰。近年來,不少年輕球員在培訓協議期限內被經紀人簽到了國外低級別小球會,并在短時間內被高價賣到國內俱樂部。在昨天公布的“意見”里,中國足協也明確提出對“出口轉內銷”、“出國涮水”零容忍。此外,規定要求無論何種原因,球員在年滿23歲之前從國際足聯的其他會員協會轉回到國內俱樂部,只要存在下列兩種情形,將被停賽24個月:一是在培訓協議期限內沒有和原單位協商一致解除的,擅自離開;二是球員在原培訓單位連續注冊4年,且原單位提供了符合條件的工作合同,未放棄與該球員簽訂首份工作合同權利。
中國足協一面加大打擊青少年球員不正當交易,一面也通過完善規則提高培訓補償標準。比如將培訓補償的球員年齡線由12歲降至8歲。也就是說,一名球員完成某次轉會后,那么新東家就必須按照“8歲到21歲”這個年齡段,來分別補償對應的球員培養單位。而補償標準根據引進球員俱樂部的級別各有不同,數額也提升了4倍。
文/本報記者 肖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