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李紅怡)8月18日,石泉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通過訴前調解成功化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出具該院首份“訴前調書”字號民事調解書,以最快的速度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開啟多元解紛新路徑。
2020年5月,被告向原告某銀行借款3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周轉,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原告訴至法院。收到訴訟材料后,承辦法官聯系當事人了解案情,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符合訴前調解要求,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案件引入訴前調解程序進行調解,通過釋法明理,雙方很快就還款金額、期限、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調解協議,法院當即制作了“訴前調書”字號民事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該案當天立案當天審結,訴前調解程序的便捷,使更多群眾有了維護合法權益的“優選路徑”,從源頭上將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有效節約司法資源。
近年來,石泉法院持續推進訴源治理工作,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將調判結合貫徹到訴前、訴中全過程,著力打造訴源治理、多元解紛服務“快車道”,跑出司法為民“加速度”。
知識鏈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調解申請司法確認和出具調解案件不納入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通知》要求,明確將訴前調解成功后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需編立“訴前調確”文號,不再使用“民特”字案號;訴前調解成功后申請出具調解書的案件編立“訴前調書”文號,不再使用“民初”字案號。
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通過“訴前調確”出具的民事裁定書和通過“訴前調書”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同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時,可直接作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