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曹漢軍)近日,石泉縣法院池河法庭對該縣中池鎮曹某健康權糾紛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原告曹某自行承擔70﹪責任,妻子曹某海承擔20﹪責任,被告歐某夫妻承擔10%責任,雙方均未上訴。
事情還得從2011年說起,當前9月,家住石泉縣中池鎮群心村4組村民曹某因受同村村民歐某過生日被邀去喝酒,當天晚上十點多鐘歐某送曹某返回家中,當時曹某已經處于醉酒狀態,而歐某僅僅只是把曹某送到他家院場中就離去,曹某在上自己家樓房樓梯中不幸摔下,第二天發現曹某身體不能動,曹某的妻子鐘某將他送往石泉縣醫院、安康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導致頸椎以下沒有知覺,整個身體不能動,為了給曹某治病他的家庭花費了十萬余元,由于病情加重,曹某于2014年4月3日去世。
曹某去世后,他的妻子周某及兩個子女以健康權糾紛向石泉縣法院池河法庭提起民事賠償。池河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法庭認為,本案受害人曹某在飲酒后因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家中未安裝樓梯護欄和路燈,導致其不慎從二樓摔落受傷,后經多年醫療治療無效。曹某受傷致死的直接原因家中高處摔落,過量飲酒是事故發生的一個誘因,從過錯責任來看,曹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于喝酒后可能產生的危害是明知的,歐某將其送回老房院子后,曹某獨自一人前往未安裝路燈護欄的新房,以致不慎摔傷,后經多年治療無效死亡。曹某本身存在一定過錯,對自己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曹某的兒子曹某海在明知其父因酒后可能存在危害,未盡到對其父安全照顧義務。曹某的妻子鐘某明知丈夫飲酒后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經降低,仍放任曹某獨自一個人前住新房子,也未盡到一定注意、照顧、監管保護義務。歐某夫妻作為宴請的組織者,對參與飲酒者有注意、照顧等義務。曹某摔傷與客觀上的飲酒有間接因果關系,遂作出以上判決。
律師說法,通過本起案件給我們啟示,朋友、親友、相鄰之間在請客飲酒中,不僅負有道德上的注意義務,而且也負有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在飲酒過程中這兩種義務是重合的,或者說已將道義上的注意義務上升和歸結為法律上的注意義務。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因此,飲酒過程中的具體注意義務,是指飲酒人之間應當承擔的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等義務,履行這種義務的表現形式,應當是明示的作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