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郭健)為進一步科學、規范管理使用司法救助資金,做好司法過程中對困難當事人的救助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近日,石泉縣委政法委、縣財政局制定了《石泉縣司法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該《辦法》包括救助原則、適用范圍、資金使用程序等內容。明確司法救助資金不重復救助同一案件同一當事人,實行一次性救助。
該《辦法》救助程序規定,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在政法部門領取和填寫《石泉縣司法救助審批表》,并提供申請人戶籍地鎮村證明蓋章的輔助證明材料。政法部門在收到救助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意見。對決定不予救助的,應將原因書面告知當事人,做好解釋工作。政法各部門及時將本部門審批的《石泉縣司法救助審批表》及其證明材料報送縣委政法委,由政法委會同財政局復核審批發放救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