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嵐皋縣印發《脫貧攻堅工作問責辦法(試行)》,明確按照“黨政同責,分級負責,責任追究和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對負有脫貧攻堅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基層組織的相關人員出現的12種情形進行追責,全力推進全縣脫貧攻堅工作,確保全縣2019年完成脫貧摘帽任務。
《辦法》對以下12種情形作出追責規定:貫徹落實中省市縣脫貧決策部署要求不力,工作中消極應付,導致工作推進緩慢、滯后的;在精準識別或普查核實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違反規定程序和條件確定貧困對象,或在工作中脫離基層實際作決策、定項目,出現嚴重失誤或造成較大損失的;在扶貧項目資金申報、審核、審批等環節中不正不公的;貪污、挪用、擠占、截留各類扶貧物資或項目資金的;違規收受禮金禮品、費用、索要財物的;在脫貧攻堅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使用方面,以權謀私、貪污受賄,違反招投標程序和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虛報、偽造、拆分項目的;因項目監督管理不力導致項目實施效果不佳,造成嚴重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借脫貧攻堅之名搞形式主義、政績工程,相互吃請、揮霍浪費脫貧攻堅工作經費的;規定時限未完成脫貧攻堅任務的;駐村工作隊員、第一書記駐村工作年不滿220天的,或督查檢查發現擅自脫崗3次以上的;在工作督查檢查、明察暗訪中發現問題,被上級通報批評,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應當實施問責的情形。
同時,《辦法》明確了問責方式和結果運用。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責令公開道歉;情節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整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辭職或免職。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違反規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根據工作進展通報和相關領導的批示要求,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程序啟動問責。對在脫貧攻堅工作中出現的頂風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違反脫貧攻堅工作紀律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