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及時清除路面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
第五十三條 高速公路應當按照規劃和設計設置監控設施和道路信息顯示裝置,其監控設施應當能夠接入公安機關的監控平臺。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前款規定的設施和裝置的正常使用,及時發布路況運行信息和交通管制信息。
第五十四條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的場所、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建有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的場所、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完善。
第五十五條 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關閉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措施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交通標志,通過大眾傳媒發布通報,并即時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通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十六條 高速公路沿車輛行駛方向最右側車道與護欄之間部分為應急車道。
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非緊急情況下不得在應急車道內停車;但是執行指揮疏導交通、搶險救援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和設備除外。
第五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時,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高速公路路面施工時,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期限進行。按照國家《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標準》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和限速標志、窄路標志、錐形交通路標、夜間紅色示警燈等交通標志和安全警示,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按照道路條件、車流狀況等因素分車道、分車型設置限速標志。設置的限速應當逐步遞減,遞減限速差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