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馬小松)近日,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逾期提供重要證據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胡某罰款5000元。
2020年8月2日,胡某與梁某某、趙某某簽訂《合伙協議書》,共同出資合伙經營一家餐廳,并由胡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后該餐廳經營不善關門停業,三人因退伙產生糾紛,梁某某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胡某,要求其退還投資款80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胡某抗辯餐廳經營期間存在虧損,但未提供收支賬簿等重要證據證實。一審法院根據已有證據,認定該餐廳經營期間不存在虧損,判決胡某退還梁某某投資款80000元。一審判決后,胡某不服,向安康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中,胡某當庭提交該餐廳經營期間的收入和支出明細等證據。安康中院經審查認為,該證據涉及合伙經營盈虧情況,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應依法采納,并根據該證據認定案涉合伙無可供分配的財產,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梁某某的訴訟請求。
針對胡某逾期提供重要證據的行為,安康中院認為,胡某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且該證據亦非一審判決后形成的新證據,顯屬胡某逾期提供的證據,胡某也沒有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釋。胡某逾期提供證據,導致一審法院未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依法應予處罰。安康中院綜合考慮胡某的主觀過錯程度、影響訴訟情況以及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依法決定對胡某罰款5000元。
法官提醒: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對自己的訴請和抗辯均應及時、全面、誠實地完成舉證,以便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案件。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提供關鍵證據,嚴重違反誠信原則,不僅會導致訴訟拖延,浪費司法資源,還會造成人民法院誤判,損害司法權威。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